案例分析

2007-06-13

      今天的本地报纸刊登了一则关于“的哥”撞死劫匪的报道,大致内容是这样的:今年5月6日凌晨,一名徐姓的哥载着两名20多岁的年轻人去某地,途中坐在后排的一名歹徒突然用手勒住的哥脖子并用匕首顶住,的哥在挣扎中受伤不得不放弃反抗,被劫手机一只和现金335元。之后,歹徒要求的哥继续开车前进。此时,的哥突然发现前方公路旁有两名协警,于是他大喊“抢劫”,协警闻讯赶来,歹徒下车兵分两路逃跑。的哥和协警商量后决定自己开车去追其中一名歹徒,的哥一心只想追回自己的手机和钱,在接近并快要撞向歹徒时,的哥猛地踩了刹车,但已经来不及,歹徒被撞倒后被民警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歹徒则被现场抓获。警方于当日依法对的哥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

      日前,市公安局表示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市政法委一名负责人表示的哥是否负刑事责任尚未定论;本地一名律师表示的哥行为属防卫过当行为,司法机关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才能裁定;出租车公司力挺的哥,并表示将帮助其家属度过难关。

      看了这篇报道后,本人对的哥勇于跟歹徒作斗争的行为表示敬意,对发生了不是期望的结果表示遗憾,对本案的最终裁定表示关注。同时,想纯粹从法律上谈几点对本案的个人观点:

      (一)本人不赞同律师作出的防卫过当的认定
   防卫过当是相对于正当防卫的一个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也就是说,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都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进行的。而在本案中,劫匪被撞是在他逃跑的过程中,此时他的抢劫不法行为已处于结束状态,抢劫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已消除,的哥撞他的行为本身就不属于防卫行为,何来防卫过当?所以,本人不认同律师的观点。

   (二)本人认为这也不是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
   很明显,劫匪被撞并不是的哥不可抗拒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开车追他或开慢车追他,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或者是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换句话说,该事件不具备“不能抗拒”和“无法避免”两大特征,所以它不符合刑法对意外事件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事件。

   (三)本人认为它首先是犯罪行为,其次是属于过失犯罪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包括犯罪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从本案看,这四要件都是成立的。犯罪客体要件就是歹徒的生命;客观要件就是车撞人剥夺了生命;主体要件就是的哥;主观要件分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显然不是故意,而是过失
。所以说,这件事件是符合犯罪要件构成的,是属于犯罪行为。
   更准确地说,它是属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的哥应当预见用车追他会导致他伤亡的可能性,但他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才导致歹徒的死亡,所以说他是过失犯罪。

   (四)本人认为的哥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虽然我并不希望)
   如果被认定是过失犯罪,那么的哥会不会负刑事责任呢?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那么,法律对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又有哪些规定呢?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本案来看,虽然的哥用危险的方法致人死亡,但综合各因素来看,从性质上还是应属犯罪情节较轻的,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的哥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五)本人强烈恳求法官判定免予刑罚或缓刑
   本人有六点理由希望司法机关考虑并采纳。一是的哥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致人死亡,属犯罪情节较轻;二是的哥在致人死亡时,已经猛踩了刹车,就是说他已采取了制止或挽救的措施;三是被害人系罪恶的抢劫犯,在案件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四是这是正义与邪恶的斗争,在现实社会中它既宏扬了正气,也震慑了犯罪分子,有着极大的积极正面的影响和意义;五是如果不予以最大限度地轻判,社会将对法律不能很好地维护公平正义而遗憾或失望;六是法官可以想象,如果你搞个对本案的社会调查,相信绝大多数民众会要求轻判,就是说这是社会的共同声音,法律应予以体现。所以,本人在此强烈恳求法官对的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特别声明:本人没学过法律,纯属个人对本案的法律理解,不一定正确,同时再次向的哥表示慰问和敬意)


Tag: 言论



评论

  • 统一口径可能是酌情处理,毕竟情不能大于法!

    秦俑() 发表于 2007-06-14 09: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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